胡志军:我就职的单位不是每个月都支付工人工资,而是两个月,甚至三个月一次。老板说发工资要根据效益来,有了就发,没有就不发,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咨询员:你单位的做法不正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支付周期有明确规定,单位至少每月应当支付职工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则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更应提前支付工资。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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