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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交不能没了工伤待遇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近日,山东省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伤残就业补助金72720元,此举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陈某于1987年8月到某部队造纸厂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988年8月5日,陈某在抄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根部离断。治疗终结后,于1994年7月15日经胶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系工伤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1994年8月至1999年1月,由某造纸厂按月支付给陈某生活费。1999年6月8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某部队造纸厂移交给被诉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该厂所有职工及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之移交给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但所移交的职工名单中无申诉人陈某的名字。之后,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为陈某发放生活费,可是于2003年2月以后,公司停止了对陈某生活费的发放。对此,陈某多次找公司协商,但该公司对其要求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遂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市仲裁委立案后,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多次向企业讲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指出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某部队造纸厂在招用陈某后,虽未能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中因工负伤后,应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1999年6月8日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某造纸厂整体移交给了被诉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接管,全部职工及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之移交给被诉人。对此,接管后的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对陈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市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作者:李永强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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