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弥补因此给劳动者经济上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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