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获得准假,用小刀划伤自己的手臂。公司认为员工此举构成暴力威胁,遂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员工辞退。员工的行为是过激?还是违纪?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有没有法律依据?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名员工的行为确实不理智,但不构成违纪,公司需为开除她的行为支付赔偿金。
为获准假
员工以刀自残张×钰在东莞市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任职财务兼翻译。去年8月11日上午8时30分,她因名誉权纠纷案件作为原告需出庭诉讼,遂向公司总经理请假。然而,总经理以财务室人手不足为由,坚决不准假,双方便发生争执。张×钰一气之下跑到公司的茶水间拿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回到总经理办公室。当着总经理的面,她将水果刀在自己的手臂上划了两下,血马上渗了出。总经理见状,仍然不答应张的要求,并随即报警。张×钰无奈,坐在地上痛哭起来。考虑了片刻,她最终还是决定离开岗位,前往法庭参加庭审。当日,长某金属公司便解雇张×钰。解雇书称,张×钰未按规定提出休假申请,就擅自外出。而且,在公司未准假的前提下,她还对公司负责人施以暴力、威胁。由于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所以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开除决定,并于当日解雇。张×钰对解雇书的内容表示不同意,但她在清算工资之后,还是离开了公司。随后,她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横沥分庭申请劳动仲裁。去年11月7日,张的申诉请求遭到驳回后,她又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轻易解雇
公司赔付重金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张×钰划伤自己的只是很小部分,与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派出所所称的情形不相符,不构成“暴力威胁”、或“自残威胁”。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雇劳动者,而张×钰的请假事件无论如何也达不到“严重”程度。由于长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钰还有其他可以解雇的情形,因此该公司解雇张×钰的依据不足,应向张支付赔偿金。据了解,张×钰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5.4元,而且她在长某公司已经干了四年。因此,长某金属公司应向张×钰支付经济补偿金4805.4元/月工资×4=19221.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9221.6元×50=9610.8元,代通知金4805.4元,共计33637.8元。一审结束后,长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又以张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员工为请假,刀伤自己,到底算不算严重违纪?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但在出具审理意见时,主审法官提出,在企业倡导人性化管理的时代,公司在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地考虑员工的合理请假请求。长某公司在员工有正常理由的前提下仍不予准假,确实不妥。而张×钰为获准假,竟然伤害自己,其行为虽然不能算是严重违纪,但也极不理智。
出处: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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