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凯的麻烦:
我在原单位的时候曾因为工作需要被派到日本进行业务研修。去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和我签订研修合同,但我在一份研修申报表上签了字。现在我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进行赔偿,理由就是我曾在研修申报表上签了字,因为申请表上的条款规定我必须在单位服务满3年。
但我觉得我不需要赔偿,理由如下:
1、我去日本不是我主观申请,而是公司工作需要派去;
2、我去研修时,没有签订研修赔偿合同;
3、在研修申报表上签字时,因为是日文的,也没有人翻译给我听,我并不知道其中的内容;
4、申报表只是申报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因为不是双方持有,不属于合同,因为它只属于研修主办单位持有。
我不知道我的理由是否正确,如果我离开该公司的话,我是否需要进行赔偿?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劳动合同法律体系中有违约金和赔偿金两套制度,两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本质是不同的,很多人往往将其混为一谈。
违约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过程中,由发生违约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违约金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基础,金额的多少也视劳动合同而定。各地对于违约金的规定差别很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则将设立违约金的条件限定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
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而向对方支付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用。赔偿金大多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可能发生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并非以劳动合同约定数额来计算,而按照直接经济损失额为依据计算。赔偿金的规定全国差别较小,多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为基础计算。
石凯的公司要求其赔偿,有两种可能,一是研修申报表上有违约金条款,而石凯没有看懂,二是公司用赔偿金的规定来要求石凯赔偿。
第一种可能只能由石凯自己去找出申报表确定,如果真的有违约金条款(单单约定“必须在单位服务满3年”不属于违约金条款),比较麻烦;第二种可能单位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赔偿以下费用: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石凯若依法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当然如果石凯采取的辞职方式是立即走人,则可能发生赔偿金问题。
特约顾问苗其巍
作者:苗其巍 来源:51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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