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已怀孕3个月的打工妹,因所在企业准备转产,恰好我与老板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老板便以我的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我的雇佣关系。我曾听说《劳动法》里有专门保护怀孕妇女的条款,便向老板提出了异议,老板却拿出一本《劳动法》说:“这里面只规定了妇女在怀孕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
规定合同期满时不能终止。”我从头到尾将《劳动法》看了一遍,老板说的却没错。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与孕妇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不可以。《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34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你们老板现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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