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一九九五年实施至今已有十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也愈来愈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最近笔者就参与处理了几起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员工希望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保障“铁饭碗”;企业担心员工有了保护伞就出工不出力,担心制度维护“懒汉”。上述两种想法的确都有其现实性,现实中也产生了员工拼命要签,企业找各种理由拒签或与员工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待合同到期就终止的情形,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深。对此,笔者想结合一个案例来谈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
案例回放一
“只要劳动者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就与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观点是否正确?
麻女士1994年4月1日通过某派遣单位派遣至C代表处工作,2000年12月,C代表处正式成立为C公司。为统一管理,C公司与麻女士直接签定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 “自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等内容。
2005年2月10日,C公司向麻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麻女士公司将于2005年4月1日起终止与麻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中公司表示根据C公司的企业文化,公司将向其支付10万元人币。
麻女士不服,认为C公司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C公司撤销2月10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与C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麻女士在与C公司沟通时提出,如公司支付20万元人民币(税前),她也可接受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
案例分析
在此案例中,麻女士如坚持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麻女士提出仲裁的理由在于C公司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律规定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本案中,麻女士虽不间断的为C公司服务达到10年,但此10年并非是与C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10年。1994年4月1日至C公司正式成立前,麻女士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派到C公司的服务提供者。且C公司为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相关规定,C代表处不得私自聘用中国员工,必须通过中国政府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招聘使用。麻女士与C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准确的讲还不到5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案中,麻女士实际上与C公司签定的是一个固定期限为一年,期满无异议自动延续的劳动合同。C公司在合同期满(2005年4月1日)前30天向麻女士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提示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那些认为只要劳动者一方意愿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可以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案例回放二
“只要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李先生是一家B合资公司的员工,其在B公司不间断履行劳动合同已达12年,已与B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天午休时,李先生与张先生因言语不合打架,导致双方互有损伤。根据B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工作场合打架斗殴的,将被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处理。B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立即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李先生不服,认为B公司无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先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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