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叫小辉的女孩向记者讲述了她大学毕业后在工作中遇到的事:“去年6月中旬,我怀着梦想从西师毕业,9月份不费力就找到了一份工作,可是老总要我交2000元的抵押金,为了能得到这个很好的工作(办公室主任),我想法凑足了钱,去上班了,试用期是3个月,我问他为什么要3个月的试用期,他说是因为我没有工作经验,当时我也没有说什么。
公司是搞农业开发的,我以为我的工作可能很轻松,没想到还要我到地里劳作,我不想干了,但为了那2000元押金,我想3个月以后再走。可到了第2个月结束的时候,老板不让我干了。我叫他退我的钱,他就在我的劳动合同上写了个11月退我。这样我就从10月等到11月。
11月下旬我去找老板,他叫我第二天再来。当我第2天早晨去找他的时候,他又叫我找副总。等了半天,副总终于来了,当我向他说退钱的时候,他却说我走的时候他不知道,他不退我,我说:你今天一定要退,因为我是专门过来拿的。而他却说:我没有叫你来。我说你怎么不讲道理?你就没有一点人道吗?他说什么叫人道?人道值几斤?当我再走进办公室的时候,他们3个老总加一个出纳来骂我一个人。我因为要到别的城市找工作,就离开了那儿,可受骗的感觉却时时让我愤怒。”
这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一件事,也就是说属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抵押金是否应该退以及如何退的问题。
在小辉的叙述中,她提到了劳动合同的事,即小辉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因此,企业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小辉有权利要回这2000元抵押金。
假如企业不退或者故意刁难,小辉可以就此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举报,寻求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也有义务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权益。另外小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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