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3年,我和一家服装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厂按我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服装数量来计发工资。2003年至今,我每个月的工资都在800元左右。去年六月份,我因生小孩请了三个月的产假。歇完产假,我向服装厂要求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服装厂以我是计件工为由,拒绝补发工资。请问,计件女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该不该发?
答:服装厂应按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该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一些法规也规定了有关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条款,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因此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都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女职工,完成产品数量在单位时间可能不稳定,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以一般的劳动定额为依据来计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你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而此前你的月工资平均是800元,因此服装厂应以800元标准为你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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