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某公司在一次招聘活动中,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两年,月薪为2000元。2000年5月,公司根据叶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叶某的学历产生怀疑,同年5月29日查实叶某应聘时所持文凭是假的,立即通知叶某自2000年6月1日起解除合同。随后叶某领取公司支付的2000年5月份的工资1000元。2000年6月8日叶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公司补发克扣的2000年5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及1个月经济补偿金。
叶某认为:公司在招聘时已经了解自己情况,双方已约定月薪为2000元。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应补付5月份克扣的工资1000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
公司辩称:叶某采用欺诈的手段,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叶某只能按照销售员C级月薪1000元标准领取2000年5月份工资,不同意支付叶某代通金与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应补发叶某5月份工资1000元,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劳动法苑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本案是一起劳动者持假文凭冒称专业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1、叶某是否采取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在专业人才交流市场招聘销售专业人员,其中对学历的要求是大专以上。叶某在自己所写的简历上写明其学历是大学。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叶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因此选聘叶某为销售部经理。叶某认为某公司在与其面谈时已知道其不符合应聘条件,对这一说法叶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2000年5月29日公司查实叶某应聘时所持文凭是假的,叶某未能如实提供学历等情况的行为很明显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任销售经理的合法权益。叶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属于无效合同。
2、叶某与公司对劳动合同无效各应承担何种责任。
虽然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但叶某在公司作为销售经理,已经付出了劳动。公司认为叶某被查明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只能按照销售员C级月薪1000元标准领取工资,因双方就这一问题未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故公司仍应补发叶某2000年5月份工资1000元。
我国《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叶某与公司的关系恢复到双方订立合同前的状态。叶某要求公司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因此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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