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外地某企业工作过3年,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一年后来到海口某私营企业工作,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6个月,企业也为我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现因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我面临着失业。
请问,我失业后异地缴费时间(2年11个月)与在海口缴费时间(7个月)能否合并计算?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因此,你两次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你的问题涉及到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按规定,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据此,你在外地工作3年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应由工作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有关失业保险费转至海口市,并出具证明材料,然后你才能凭证明材料在海口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按协商的具体办法执行。由于你未能说明户籍关系,以及两地是否属同一统筹地区,因此,建议你与原工作地和现海口市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联系,具体咨询失业保险金领取问题。
来源:上海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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