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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而别导致失业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虽工作轻松、稳定,但工资并不高。四个月前,朋友李某向我提出共同创业建议,并表示已经寻得好的项目且一定能赚大钱。考虑到确实需要更多的钱购房购车等,我遂决定向公司辞职。因担心公司不同意,我采取了不辞而别。直到我将投资款交给李某,而李某携款逃跑,才知上当受骗。之后,我虽然求职过,但却未能找到合适工作而一直失业,如今连生活费用也无从保障。考虑到原公司曾为我办理过连续三年的失业保险,我也承担了所应缴纳的费用,我便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要求有关部门支付失业保险金,但却被其以不符合领取条件为由拒绝。请问:这是为什么?读者钟丹

钟丹读者:

虽然公司为你办理过连续三年的失业保险,你也承担了相应费用,且你如今确实已失业,但你的确不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劳动者要想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本案中,你虽然符合第(一)、(三)项之要件,但却与第(二)项不符,即并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中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指的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可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非由于到期而终止,也不是出于公司单方解除,更不是因为公司存在过错或者违法使得你不得不离职,甚至根本与公司无关,你完全是基于一己之私,单方主动、执意为之,乃至因担心公司不同意采取不辞而别,也就是说,你的失业是你个人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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