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两周前我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适逢我还有两周的年休假没有休完,因此我向公司提出后面两周算我休假,同时承诺会在此之前为公司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然而,我的要求却被公司无端地拒绝了。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我的此项义务已经履行;然而,身为劳动者
,我还有休假的权利,公司也无权予以剥夺。希望贵刊给予指点和帮助。
Lemon:您的这一问题很具有普遍性,即将结束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会在很多问题上发生摩擦、引发争议。然而,即便是特殊的雇佣期间,它依然受到法律的调整,双方曾经达成的约定和协议也仍然有约束力。因此,在这个所谓的特殊阶段,解决争议的依据和化解矛盾的方法并没有什么特殊性。
其实您的分析完全是正确的,作为劳动者,他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义务,同时也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但问题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员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并不表示其在最后的30天内能够随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计划,作为一名员工,他依然受到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调度。如果说在一般的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具体的工作情况核准员工的休假申请,那么在最后的30天聘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一权利也依然存在并没有被剥夺。对于由于特殊的工作需求而未享受休假的员工,双方可以约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偿。
然而,如果作进一步分析,本案的焦点其实并非公司有无权利核准您的休假而是其是否滥用了这项权利。根据您的陈述,您公司对您的休假申请采取了无端拒绝的方式,那么这就是它滥用权利的表现。权利的滥用必然会导致支出更大的代价,其实是损人损己。因此,我们建议您继续与公司协商一次,要求其明确告知不批准您休假的理由,如果公司确因您的工作交接等原因无法安排您休假,那么希望您能给予配合;如果公司仍然一意孤行侵害您的休假权利,那么您可以通过各种申诉和投诉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