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他已向公司提交了离职报告,他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公司很快批复了他的辞职申请,并且很快物色好了接替他工作的人选,公司又以他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向他索赔,请问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劳动者未按此规定提前30天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话,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例中该公司若没有损失,却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向劳动者索赔,则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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