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时20分,是属于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如果有人在此间意外身亡,是属于工伤范围还是不属于工伤,围绕这一问题,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在庭审中,上诉人潘某称,因蛛网膜下腔出血意外身亡的丈夫姚某死亡时间是在12时20分,按照公司7时45分至下午4时的上班时间,姚某肯定是在上班时间死亡的。
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医院的证明,因为在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是“死者系在劳动中发病死亡”,对丈夫的死亡,被上诉人闵行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却作出了非工伤的认定。
对潘某的说法,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认定为工伤。
被上诉人称死者发病时间是中午12时20分左右,而此时正是公司的午餐休息时间,与此同时,发病地点也是公司的休息区域,因此,对姚某的意外身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在庭审中,姚某所在公司表示,“上班时间”属公司自行制定的作息时间,与《办法》中的“工作时间”并非同一概念。
对该案,上海市一中院没有当庭宣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与《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已在条文中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赔偿原则,该原则将工伤认定范围延伸至“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并明确不论伤害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只要在相应时间和相应地点受伤均可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立法精神是为保障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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