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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春节假期即将来临,加班工资的计发成为上班族讨论的话题。很多人虽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费,但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很清楚。记者采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解答了相关问题。

前三天3倍 后四天2倍

春节长假放7天,而这7天是由两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据悉,春节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

休息日和休假日,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工资也不相同。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凡在春节前三天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春节后四天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基数如何定?

“春节前三天,加班给三薪”已是职工们都清楚的规定了,但是这三倍的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算呢?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钻空子”的地方。

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

而计算加班工资时又如何折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有关人士介绍,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春节期间每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前三天不能“补休”

近日,记者了解到有一些用人单位一方面想让员工春节期间坚守岗位,一方面又不想支付300%的加班工资,纷纷以“过年后给你假期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员工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在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根据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因此,“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两者性质不同,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加班工资高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拿不到加班工资,可通过多种渠道举报和投诉。一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投诉;二是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三是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争议仲裁。

年底双薪如何纳税?

临近年关,年底双薪、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已经成为各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的咨询热点。为了解答众多读者心存的疑虑,昨天,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解读年底双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年终“双薪”单独计税

据了解,因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很多员工因此在年底领到了双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从现在起,个人取得的“双薪”,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在扣除800元起征点的费用后,对剩余部分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将不扣除800元起征点费用,而是对其全额按相应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第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那么就可以将其第12个月和第13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加起来,再减去800元后,对余额按相应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卓小姐每个月的工资为3000元。这3000元作为一个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四金”已经在12月份工资中扣除,所以不能在第13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5%-125=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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