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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劳动部门不受理工伤申请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52岁的农妇徐某下班途中受伤,在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徐某的儿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近日,经法院审理终审认定,徐某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劳动局应接受其申请。

  工人:申请工伤未被受理

  据徐某的儿子小明介绍,母亲在一织造公司上班,2005年8月26日下班途中被拖拉机撞伤。

  随后,小明向劳动局申请,希望能够认定徐某为工伤。“我母亲生于1954年1月,参加工作是2004年6月。”小明说,劳动局在核实母亲的情况后认为,不管是参加工作还是发生事故时,都超过了50周岁。为此,他们说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母亲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局: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已经超过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作年龄,她与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属于广义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调整的法定工作年龄阶段的劳动关系。”

  劳动局在辩论意见中强调,在《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项中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继续劳动的,显然已经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

  既不属于劳动者又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局认为,作出不予受理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错误。

  法院:没有禁止就应该受理

  审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关于劳动者,我国《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

  因此法院认为,徐某与织造公司之间是何种劳动关系尚需核查,但以徐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先行否定其为劳动关系主体,继而作出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徐某的工伤不予受理决定。

  法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

  “判决只是要求劳动部门接受徐某的申请,并不意味着她就能被认定为工伤。”在谈及此案时法官表示,和徐某一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旧在工作着的群体,目前在我市不在少数,尤其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很多大龄失地农民涌入城市务工,像很多小区的保安、保洁人员等都是这部分人,他们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是否算工伤的问题需要明确。

  法官介绍,1978年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劳动部门目前主要依据,省市的一些解释和批复文件,也大多基于该办法制定,但该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像徐某这样工作在私营企业的农民,并没有纳入其中,这也给处理相关问题时带来了不便。

                              出处: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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