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最新政策系列之四 没签合同也无法逃避补偿金
案例回放
某贸易公司位于上海某超甲级写字楼里,专门从事国际品牌化妆品的代理。小王去应聘时,觉得能租下那么高档的商务楼,公司实力一定很强。于是他放心地跳槽进入这家公司。和他一起进入的还有10多位员工,都是从其他化妆品巨头跳槽来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新员工入职仪式上,公司董事长的豪情壮志让员工个个激动不已。
可是7个月后,形势急转直下,公司突然没收了这些新员工的公司名片、大楼进出证等物品,并告知其集体解散。让小王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公司拒绝承认他们是公司员工,而且给予的解散费与他们所应得的工资差距很大。小王等人这才想起,他们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更加令人惊奇的是,小王发现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年的员工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说,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该贸易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并不能改变这些员工已经为其工作的事实。这种状态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除了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但在这种终止中,企业并不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就能逃避员工经济补偿金。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在关于应订未订劳动合同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后的补偿问题中说到:“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贸易公司的这些员工已工作7个月,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贸易公司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小王他们,现在立即通知解聘的方式也是不合法的。
由于公司已将他们的证件名片收回,小王通过仲裁解决问题得事先证明自己是贸易公司的员工。在此类纠纷中,除了证件名片外,还有以下一些证据往往是比较常用的:1、工资单或银行卡发放工资记录;2、书面录用通知;3、同事的证言。
小王等人可以视自己的实际情况搜集上述资料作为证据。平时在单位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读者,也可以注意收集一些有关的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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