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7月10日,我被市内一家快餐店招聘为小时工,当时我们双方约定每天上午工作4个小时,截至8月10日,我一共工作了20天。前几天,单位发工资时按每小时3.52元支付小时工工资。并说,天津市从7月1日市内六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按照规定,单位用590元除以20.92天(制度工作天数)除以8(小
时),得到的小时工资数额约为3.52元。请问,他们的说法是否正确?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雇用小时工(即非全日制小时工)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因为全日制职工的小时工资计算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对于小时工,国家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在规定了月最低工资的同时,还规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雇用小时工时,应支付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据了解,《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雇用小时工,支付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应每小时不低于5.6元。
这家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的小时工资标准,不能用于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外,这家用人单位虽然支付给小时工每小时3.52元的工资,已高出全日制职工每小时的最低工资额,但这个数额低于小时最低工资5.6元的标准。因此,这家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工资是不妥的。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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