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手就被解雇?打工者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裁定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2.5万元的请求,今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龙华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打工者翁某全部共7项申诉请求。由于赔偿数额没有得到全额支持,翁某日前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厂方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32782元。
据了解,当事人翁某于1997年开始就职于龙华某电子厂,职位是工模部技师,并且于就职之日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今年9月。2002年2月9日,该厂工模部一员工与该厂的一名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打架。二人被员工们劝开后,当该名管理人员由一名该厂的副理陪同走出工厂时,翁某在厂里拍了几下手掌。随后,厂方认为翁某幸灾乐祸,遂于当天通知其已被解雇。
翁某对记者表示,拍手是示意其他工友别起哄,不料被误解还丢掉工作。他非常气愤,认为自己仅仅轻轻拍了几下手,并没有鼓掌也没有开口说话,厂方竟然指责自己起哄从何说起?当其得知被解雇后,立即向厂方索要所欠工资,但厂方以主管工资的领导出差为名,拒绝发工资给他。翁某当天下午就被赶出厂门,由于身无分文,当时又正值岁末,翁某无法赶回家过年,只好栖身朋友处。
翁某被解雇后,多次到龙华劳动站反映情况。经劳动站多次调解无效后,翁某于今年3月7日向龙华劳动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诉。庭审中,翁某提出当时在打架现场的该厂4名员工的证言,有力证实了其在工厂发生打架事件时没有起哄。4名员工证实当时翁某所处位置离打架现场较远,而且其拍手之举发生在打架之后,厂方据此来指责其起哄没有根据。
[分析]
今年6月7日,仲裁庭认定,厂方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纪违反规章制度并给工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又未能举证员工的行为与厂方重大经济损失有直接关联和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厂方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仲裁庭依法支持翁某所有请求,但赔偿金额按565元/月核定。翁某不服,于6月18日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近日的庭审中,翁某提供了被解雇前三个月的工资单作为证据,工资单显示翁某月薪为3105元/月。
经营者应重视员工劳动权益
宝安区一位私营企业主的老板告诉记者,今年工厂的效益不好,本想裁员20人,谁料被解雇的员工近日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其支付9名员工经济赔偿金20多万,其余11名员工获悉后也纷纷效仿将其告上法庭,本想节约成本的他反倒要支付一笔巨大的赔偿金,后悔莫及。
宝安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企业经营者对劳动争议的案子切莫掉以轻心,要注重《劳动法》的学习,将员工的权益提到议事日程中去。同时,打工者一定要保存工资单,避免发生劳动纠纷时,厂方伪造不真实的工资单。
来源: ap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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