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当事人双方会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引经据典一番“争斗”。哪知被告的无理由缺席,这一幕终究没有发生。但法锤依然高举击下。
坐在法庭的椅子上,原告徐强的内心如同打翻了五味瓶,在等候被告———自己原工作单位某文化传播公司代表来临之时,他又一次想到了争议发生的起端。
1996年8月,徐强与上海某著名股份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次年,双方续签了至199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1999年9月1日,徐强又与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合同到期双方续签。
这种“幸福生活”随着时光流逝而渐渐到了终点。
2004年初,改制后的文化传播公司股权调整,大股东调整为法人郑丽,徐强与另一位职工小吴也是股东。那时,徐强的内心充满了感激。因为他做梦都没有想到,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了“老板”,成了股利获得者。
同年3月22日,文化公司提出与徐强再签劳动合同,徐强一口答应,他想:自己既然是“老板”,就要好好展示自己的才华,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合同很快就签订了,时效一年,并约定3月1日至5月31日为试用期。起初,徐强对试用期有点“感冒”:怎么说自己也是“老职工”了,为什么还要试用?但想到自己荣任对外媒介部经理,他又自我宽慰:也许公司出于一视同仁,让自己做个“榜样”吧。
于是,他埋头于工作,一心只想着业绩。
哪知,一次为了工作的争论,竟然导致了三个原本应该同心协力干事业的股东间的不和,进而还引发了一场劳动争议。
双方都拿公章说话
有一天,徐强感到公司做的一个方案不太合适,便提出了意见。另外两个股东没有采纳,致使风波随之而起。2004年4月19日,徐强按要求将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等交给郑丽保管,但公司公章仍留在手中。相隔三天,公司股东会议上,股东郑丽、小吴均说徐强是私藏公章,要求他交出来。徐强认为,股东应该互相监督,才能确保公司良性发展。况且,由他保管公章也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岂能说交就交?
4月29日,没有交出公章的徐强,却收到了一封解聘通知。徐强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撤销解聘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发放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期间,徐强还跑到公司交涉,双方发生争执致使最后不得不报警处理。7月20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文化公司撤销对徐强的解聘通知,支付拖欠工资。但对徐强提出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他为什么不能体面地走
尽管作为被告,法人代表郑丽没有到庭,但她也感到胸闷。
她认为,徐强借企业更名之际,私藏了公章。即使徐强先前的行为尚算合理的话,但股东会议已经形成了决议,要求徐强把公章交出来,他不履行决议规定,这不是违反公司制度吗?而且,既然申诉了,徐强就该等待裁决,他却跑到公司无理取闹,扰乱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这样的人公司完全有理由让他卷铺盖走人。之所以采取解除合同的做法,无非就是考虑到徐强身为股东的特殊性,想以体面的方式,结束他在公司的工作。
但仲裁庭却作出了有利于徐强的裁决,公司也很委屈啊。于是,要“闹”个明白出来的郑丽,把徐强作为被告,告进了黄浦区人民法院。
公章没有私藏
文化公司把徐强告入黄浦区人民法院后,区法院经过一审审理,维持了仲裁庭的裁决。重新获得工作机会的徐强又一次跨进了公司大门。
可是,纷争却没有因此而消除。去年8月11日,徐强又收到了公司发出的通知,不过,这一次不是解聘,而是解除,理由仍然是他私藏公章,拒不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决议。并开出了退工单。
不愿离开公司的徐强,又以原告的身份,把公司送上了法庭。
那么,徐强到底私藏了公章没有?这显然成了破解谜底的关键。黄浦区法院在审理中,要求徐强提供证据,而徐强拿出了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书证一份,书证清楚地显示:以上印章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变更或作废。其中公司公章由徐强保管……
这一书证证明了徐强保管公章不是私藏公章,公司对徐强作出的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无效。也许理亏,判决时,公司无故缺席了。
徐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再次得到支持。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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