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设一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欲解除与某一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又不想支付补偿金,于是就把该劳动者降职使用甚至把本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降为清洁工,目的就是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使企业免除支付补偿金责任.请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作法在法律上有无抗辩的理由?
答: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皆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何变更皆须双方协商一致。就职您所述之情形,用人单位要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中层管理人员降为清洁工,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企图单方面地变更劳动合同。对此,劳动者若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此项变更即无效。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得根据其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於此情形下劳动者就会较为被动。
来源:转载
漳州人才在线 www.zzrc.net - 漳州人才网求职精选门户!
APP名称:漳州人才在线 版本:漳州人才在线 V2.4 开发者:漳州楷欣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载APP】
电话:0596-2288480 2888821 2886665 投诉:18960160360 / 18960000505
合作微信: zzrcnet 客服小周: zzrc001 / zzrc005 客服小吴: zzrc002 客服小黄: zzrc003
客服QQ1:93865539 客服QQ2:407177779 客服QQ3:66712636
地址: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1-33号 EMAIL:zzrcw@qq.com
芗城区人社局核准号:350602RL0013号 ICP经营许可证编号:闽B2-20200655 闽公网安备350602020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