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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调查:一起劳动纠纷历经10年诉讼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本案提要

  1995年,西安市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叶建军、刘华等9名职工因被单位除名引起劳动争议。10年来,历经劳动仲裁、两审诉讼、再审申请,职工的请求始终未获支持。该案引起陕西检察机关重视并提出抗诉。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该案原审的所有判决和裁定,将案件发回西安市莲湖区法院重审。

  2006年2月,法院作出部分职工胜诉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理时间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对职工作出除名决定后应将决定送达当事人也写入了法律条款。本案法院在程序上违反审理时间期限的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对企业未送达除名决定的违法行为确认合法,是该起普通的劳动争议诉讼历经10年的原因所在。

  法律应在忠实于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本案原审判决,并无公正和效率可言。正是职工抱定对法律的尊重与信念,方有今天的结果,但他们却为此等待了10年。

  对职工个体来说,“迟到的公正是公正”,但对我们的法律体系而言,迟到的公正还是公正吗?

  ——编辑手记

  2006年2月16日,西安市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叶建军、刘华等9名职工,因被单位除名引起的劳动争议官司历经整整10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9名职工8名胜诉。

  无故除名

  叶建军、刘华、杨国刚、孙利勇、于西来、于济卫、刘改善、蒋晓红、于和平原系西安市人民制革厂的老职工。

  1993年,西安市人民制革厂与外商合资兴办了“西安华联制皮工业有限公司”。在兴办合资企业后,人民制革厂的一部分职工被调往合资企业。

  1994年1月至1995年8月,西安市人民制革厂先后以行政介绍信形式,将包括叶建军等9人在内的100多人调入华联公司。9人均按要求报到上班,华联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均是按照他们原在人民制革厂的工种分别安排了工作。

  职工说:“1994年4月,蒋晓红在工作中腿部受伤,医院开假条休假一周,期满后要求上班,华联公司领导说:‘你的岗位已有人顶替,以后有岗位再说吧。’

  “同月,职工于西来因被电焊弧灼伤眼睛,休假两天后去上班,领导说:‘你继续休息吧。’企业以各种理由将我们9名职工一一拒之门外,从此失去工作,没有收入。”

  无奈,他们于1995年到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无端失去工作讨个说法。仲裁委的负责同志说:“你们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企业在职职工的身份和被处理的凭据,不能立案。”

  1998年6月,叶建军等9人到西安市总工会外企工会上访,请求工会出面为他们调解恢复工作。外企工会数次到华联公司协调,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称9名职工早被公司除名,但公司拿不出除名决定书。

  1998年7月15日,外企工会再次到公司协调时,该公司拿出了1995年11月30日作出的007号文件,以旷工为由将叶建军等30人除名的花名册复印件交给了西安市总工会外企工会。

  1998年8月15日,职工再次上访到外企工会时,终于看到了他们早该看到的被除名文件。外企工会为职工出具了1998年7月15日拿到的除名决定的相关证明。

  叶建军等9人认为,华联公司将他们除名侵犯了职工的工作权利。为讨还公道,被除名的21名职工集资8000多元联名集体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仲裁

  1998年9月14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10月23日开庭审理。

  申诉人认为:华联公司无端除名职工,且不送达除名通知书,剥夺了职工的申诉权。职工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华联公司辩称:“申诉人在华联公司上班不久,即不辞而别、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除名处理,内容、程序上完全合法。”

  劳动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西安外企工会书面证明确认了侵权事实的发生和申诉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申诉人未能提请仲裁或主张权利,其中断时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三次判决

  1998年11月23日,在劳动仲裁败诉后,叶建军等9个人仍坚持集体诉讼。

  叶建军等人不懂法也没钱打官司,他们找到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请求工会给予法律援助。工会信访室派员免费为他们代写法律文书并出庭代理诉讼。

  1999年12月29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第104号民事判决:原告与华联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予认定。华联公司依法有权对原告进行劳动管理,但在原告除名问题上,未送达书面通知的做法是不妥的。原告在华联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关系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故原告已丧失了法律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据此,原告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职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200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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