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姓李的月嫂告诉记者,她是广州一家规模达数千人的家政公司“服务员”,工作由公司安排,收入也由雇主先交给公司再发到手中,然而,她得到的只是一纸家政公司是中介的协议,无缘各种社保。她也曾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目前家政工与雇主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家政公司只是“中介”,此举并未违法。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主要源于《劳动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近年不断涌现的直销员、保险从业员、送奶工等新用工方式,同样难受《劳动法》保护。
有心的读者还记得,本报复刊之初有关“星期六工程师”遭遇不公正待遇的报道,曾引起巨大反响,然而时隔20余年,“兼职”仍是灰色地带,发生工伤、拖欠工资等纠纷时争议很多。原因是,《劳动法》仅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在实践上就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不能不让寄望于“炒更”帮补家计的低收入劳动者不平。
老同志退休后“发挥余热”,现在普遍得很,但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维权也不易。本来,《劳动法》只是禁止童工,并未禁止老年人工作,但让人称奇的是,由于无明文,现在一些部门还常常引用上世纪70年代的规定(《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认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
广东省委党校经济学教授黄铁苗尖锐地指出,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实际脱胎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型之际,已难适应目前越来越复杂的用工关系,亟待完善!
广州市一位劳动关系专家说,“洋快餐”用工事件确实引发了思考。即使《劳动法》一时难以修改,也应及早出台配套措施,对学生兼职、家政服务、第二职业、“发挥余热”等矛盾较突出的问题予以规范,以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出处: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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