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市相应调整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月收入认定办法。对于贷款申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参与还款人中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个人和单位部分)/24%”给予认定,计算结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认定。对于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同借款人、参与还款人中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认定其收入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认定。若职工自愿提供近一年实际工资流水(未满一年的按新单位实际工作期限提供),可以按工资流水测算月平均工资来认定其个人月收入(可包含在流水中体现的年度一次性发放收入的月均数)。
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开发商或个人的收件单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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