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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道买菜受伤算工伤

来源:诏安人才网 时间:2020-11-11 作者:诏安人才网 浏览量:

近年来,工伤赔偿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如何认定,以及劳务派遣工的大量使用,都使原本简单的劳资关系“复杂化”,更易在发生工伤后出现“扯皮”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2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该规定于9月1日起实施。

下班后回父母家

也算“上下班途中”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谓“合理时间”,通俗说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什么是“合理路线”?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就属合理路线。

被指派参加其他单位活动应认定工伤

《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四种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四种情况是: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派遣工工伤由

派遣单位承担保险责任

《规定》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指出,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三人造成工伤

由工伤保险先支付再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按照这一立法精神,新《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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