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筹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欠薪保障金是各级政府用于解决被欠薪职工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保障专项周转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从多渠道筹集,分级设立,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办法》规定,市级欠薪应急保障金储备标准应不低于200万元,2010年由市财政安排资金200万元,今后按实际情况调整资金安排数额,适当提高欠薪应急保障金储备标准。资金筹集到位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如数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职工被拖欠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3个月以内的,按照1个月发放;4个月至6个月的,按照2个月发放;7个月以上的,按照3个月发放。
职工路途费用按实际交通费用发放,乘坐火车的以硬座票价计算,乘坐汽车的以公共汽车票价计算。
四种情形可使用保障金
《办法》规定,以下4种欠薪情形,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或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以使用欠薪保障金垫付职工工资。4种情形分别为: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企业因破产、解散或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费用。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几种不予垫付的情况和人群:欠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欠薪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股东;欠薪企业中与前两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法院或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认定不予垫付的其他人员。
已垫付保障金由企业负责清偿
《办法》规定,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垫付的生活费和路途费,由该企业在15日内偿还;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垫付欠薪应急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从该企业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中收回垫付资金;因企业破产而垫付的生活费和路途费,该企业应在破产清理中按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政府垫付资金清偿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企业确实无能力偿还政府垫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或管辖地基层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责履行清偿责任后,仍不能偿还政府垫付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申请账务核销,并按核销金额补充欠薪应急保障金,一旦企业或相关单位有清偿能力,应及时归还政府垫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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