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保和企业年金向一线高技能人才倾斜
●骨干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开展选聘“首席技师”、“特聘技师”试点,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
●可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人才租赁、项目引进、专利转让等形式合理流动
(孙琳)为保证“十一五”末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四川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评价选拔、表彰激励、投入保障4个方面入手,构建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性机制。8月31日记者获悉,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经企业推荐,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也有“利好”——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按规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并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师,退休时可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年内,四川省将在重点企业设立100个各类职业院校学生见习和实训基地。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同时,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在技师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开展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今后,四川省将在部分重点企业开展选聘“首席技师”、“特聘技师”试点,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企业根据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水平和贡献情况进行岗位测评,合理确定岗位薪级。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或股权、期权激励,在技术交流、出国进修、评功评奖、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待。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人才租赁、项目引进、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
出处: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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