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华农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筹备组与臧先生签订协议,拟聘用其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运营。根据其执业情况,年薪不突破100万。而让华农公司做出这个决定的原因是臧先生应聘时自称是安邦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
按照保险业的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虽然臧先生咬定自己在安邦公司担任副总职务,但事实上,安邦公司从未就臧先生的副总经理职务提出报批申请。因此,华农公司也没有让臧先生当上公司副总。
臧先生在给华农公司的应聘登记表中写有声明:“本人对所填写各项内容保证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或隐瞒,愿自动离职。”华农公司以臧先生提供的履历不实为由要求其自动离职。接到通知的第二天,臧先生离开了公司。华农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有规定,因自身原因提前离开公司,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年薪50%的经济赔偿金45万元。而臧先生在反诉中的“要价”更高,提出华农公司通知他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赔偿金2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臧先生提供的不实履历导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能实际履行,臧先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华农公司以此通知臧先生“自动离职”,应视为公司与臧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臧先生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而臧先生也未在法定申诉时效内要求公司支付解约经济赔偿金,现在又要求其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出处: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