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总有一些单位置若罔闻,甚至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日前,江苏省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李某经济补偿金9000元。
1998年7月,李某进某公司下属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2月29日,公司领导找李某谈话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随即离开公司,并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亏损,才予以辞退的,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公司之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审理中,某公司未能举证李某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司亏损的相应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由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3000元等。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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