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第63条又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请问,有无对夜班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时候?
广西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答:所谓夜班,是相对白天而言的,泛指在夜间进行工作和从事劳动的时间,同时也指企业在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轮作夜间生产的班次。
对于夜班的具体时间如何认定,1989年1月20日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的解答》(劳安字[1989]1号),作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和工作。例如,在7月20日的当天22时(晚10点)至7月21日6时(早6点)期间的劳动工作时间,即为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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